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职务犯罪严重侵蚀公权力的廉洁性,削弱政府公信力,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的关键环节,二者紧密协作,共同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构建科学高效的监检协作机制,是打击职务犯罪、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保障。
统一证据标准,夯实案件办理根基
证据标准的统一与衔接,是监检协作机制的关键环节。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职能差异,对证据的要求和审查标准存在一定区别。双方通过定期开展业务研讨会、互派业务骨干进行跟班学习,加深对统一证据标准的理解与把握。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及时进行沟通磋商,确保案件办理全过程符合统一的证据标准。明确证据审查标准,确保双方的证据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上达成一致,促使双方办案理念和工作节奏保持高度协同,为打击职务犯罪筑牢根基。
落实提前介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前介入机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工作,为案件办理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有助于监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及时发现并解决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效避免调查工作走弯路。当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时,监察机关积极配合,及时补充完善证据,从而显著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建立联席机制,凝聚协同监管合力
为了强化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双方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一方面,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面对新型、疑难职务犯罪案件时,围绕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及时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双方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果,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确保双方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目标一致,行动同步,进一步凝聚协同监管的强大合力。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携手绘制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同心圆,监检协作是打击职务犯罪的有力武器,未来,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化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以更加坚定的决定和有力的举措,为构建廉洁社会、推进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