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着眼全国轻微犯罪占比持续上升的趋势,结合本地区刑事不起诉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实际情况,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作为做实基层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支撑,构建全链条闭环式行刑反向衔接体系,做到“免刑不免责”,防止不刑不罚、应罚未罚,实现“出刑入行”轻罪治理闭环。
一是强化内部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一个部门牵头抓总,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行政检察前置介入刑事不起诉案件会商机制,针对刑事检察部门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托跨部门联席会议,行政检察办案人员提前熟悉案情,分析关键证据,找准处罚依据。这一举措有效打破业务条线间的信息壁垒,使行政检察部门在承接刑事不起诉案件后,能够精准把握行刑衔接的关键点,切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衔接断层问题。
二是加强外部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多个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不刑不罚”“过罚不当”问题发生。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林草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确保在行政处罚的必要性以及量罚等问题上达成共识,进一步统一办案尺度与标准,对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意见的,同步移送不起诉决定书与证据材料。如检察人员在办理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存疑不起诉反向衔接案件时,虽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存疑,无法追究其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责任,但通过审阅案卷材料,发现莫某某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对莫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注重跟踪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落实到位。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后,进一步加强跟踪督促和跟进监督,是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制度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行政检察“可处罚性”原则的重要保障。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注重案件跟踪监督,通过对移送案件线索进行逐一登记,建立案件跟踪台账,定期与行政机关沟通联系,掌握案件处理结果。如在办理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检察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给予褚谋谋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回函称,褚某某在陕西西安治病,无法来其单位接受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工作人员持续跟进监督,函询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后公安机关回函称已对褚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苏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