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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禁止开垦草原 保护草原植被
时间:2022-09-22  作者:  新闻来源:娜亚  【字号: | |

 

“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这一矛盾进一步发展所呈现出的“反题”。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展开,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平衡状态被打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人类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因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金山银山却买不到绿水青山”,必须坚决否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社会进步的发展模式,以及以眼前利益换取长远利益的思维方法。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未经审批,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2年7月29日,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向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四百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二部 娜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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