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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将已故父亲的土枪留作“念想”,
时间:2022-06-23  作者:  新闻来源:郭鹏翔 白雪萍  【字号: | |

【基本案情】

多年前,刘某某的父亲曾有一把土枪,后刘某某的父亲去世,刘某某为了纪念父亲,将已故父亲的土枪留下,存放在自己家中。2021年12月15日,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家羊棚库房内查获该把土枪。2022年1月12日,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刘某某到案后,疑惑不解,称这支土枪是其父亲留下的,其拿到手后没有使用过,只是为了留个老人的念想,为什么就触犯刑法了呢?

【检察官释法】

什么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处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检察官寄语

    枪支、弹药往往具有极大的伤害能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存在很大的潜在危险与社会隐患,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对于枪支、弹药,我们国家有严格的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远离枪支、弹药,如有家中祖辈遗留的枪支、弹药,请积极联系公安机关主动上交。

 

 

                 郭鹏翔  白雪萍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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