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1年3月,小亮(化名)因手头缺钱,但又不敢向自己的父母要钱,便产生了实施盗窃的想法,小亮在咨询电动车店可回收二手电动车后,便骑着自行车在街上闲逛寻找“目标”。3月31日,小亮发现在某小区路边停放着一辆红色电动车,查看四周无人后,便将该电动车推走准备变卖,因收购二手电动车店收购二手电动车需要手续且价格未能谈妥,小亮便将电动车停至电动车店门口,最终,被害人在路过电动车店时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便随即报警。同时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同年1月份,小亮在某小区通过溜车门方式盗窃两次。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850元,本案经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起诉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
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盗窃罪的行为
如果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但对于一些特定的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即使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条件,因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构成犯罪。这些行为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盗窃金额多少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温馨提醒
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发现盗窃发案率与辖区居民防盗警觉性较低有一定的关系,时有不锁房门、贵重财物未置于隐密之处、将钥匙挂于门上、不锁车门等给犯罪分子创造了可乘之机,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时刻提高自己的防盗警觉性,以防财物被盗!同时,我们也要做一名合格的公民,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而铤而走险,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