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机构
(一)纪检监察室
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纪检监察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监督检查全院检察人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受理群众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3、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4、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检察人员出勤、警用车辆管理及院内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二)财务装备科
1、负责财务装备科各项工作;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核账、报账直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3、编制会计报表,要做到账目健全、账目清楚,账证账务相符;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清楚、正确,报送及时。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2、负责文件起草,公文处理等事务;
3、处理检察信息;
4、处理机要文电;
5、编发检察信息等内部资料,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文印,图书资料,督察等工作;
6、负责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7、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室和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8、办理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治处
1、协助院党组做好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2、办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
3、配合地方编委搞好本院检察机构、检察人员编制工作;
4、检察干警、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警衔申报工作;
5、指导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的劳资管理工作;
6、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违纪案件;
8、办理院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侦查监督科
1、审查办理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2、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本院自侦部门和侦查活动实行内部监督和制约。
3、刑事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和本院自侦部门的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发现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依法通知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对错误立案予以纠正。
4、完成检察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公诉科
公诉科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及上级院交办的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七)反贪贿赂局
负责管辖范围内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等特点、规律,并提出预防和惩治对策。
(八)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侦查工作;研究分析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和惩治对策。
(九)刑事执行检察局
1、对监管场所的监督
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包括有无在押人员受到刑讯逼供、被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等,使用戒具、禁闭、武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扣押在押人员的上诉、申诉、控告材料等。
2、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活动是否合法,着重查处有无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3、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
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困难和问题,应与社区矫正人员联系,以利于寻求帮助,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如果在押人员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办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
包括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案以及监管场所管教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
(十)控告申诉检察科
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
2、受理公民的举报、控告、接待受理群众的来 信来访;
3、负责举报线索的管理、分流;
4、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
(十一)民事行政检察科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及人民法院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诉讼活动有无违法情形等依法进行调查。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局
1、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2、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
3、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
4、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
5、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
6、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
7、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
8、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十三)检察技术科
1、承办本院各业务部门移送各类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司法会计鉴定。
2、负责检察信息网的规划、建设的具体实施,负责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维护。
3、参与有关案件的现场勘验、发现、搜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并进行技术鉴定。
4、组织做好对自侦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5、严格管理和使用技术器材、装备,保证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四)法警队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拘传;
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
4、参与搜查;
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6、参与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7、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8、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
9、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 与处置突发事件;
10、管理维护办案工作区;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五)案件管理办公室
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业务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起到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作用。具体工作职责:
1、案件受理、分办;
2、办案流程监控;
3、涉案财物监管;
4、法律文书监管;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
6、组织案件质量评查;
7、组织执法办案考核考评;
8、业务统计、分析;
9、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0、完成本院领导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室
1、受理公民、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及个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协助本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部门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侦查;
3、协助本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协助本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对监外服刑人员实行监督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对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法庭及其他行政执法单位的诉讼行为和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在辖区内进行走访,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正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7、对辖区内涉法涉诉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开展调查研究工作,配合有关单位、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2016年预算安排和“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鄂前旗检察院2017年收入总额为901.8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01.82万元。鄂前旗检察院2017年支出总额为901.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78.5万元(工资福利支出305.4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08万元),项目支出523.32万元。
2017年鄂前旗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为77.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7万元。
现将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2017年预算、“三公”经费预算公开如下,请点击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