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按照规定程序具体履行请销假手续的管理。
一、请销假类别
(一)私假类
1.病假:需治疗和休养的;
2.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的。
(二)公假类。因公办事、开会、学习、培训、考察、出差的。
二、请销假程序
(一)一般工作人员
1.请假半天以内的,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请假。
2.请假3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3.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后,由检察长审批。
4.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由检察长审批同意,根据人事管理权根,报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备案。
5.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签注意见后,根据人事管理权根,报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审批备案。
6.请假30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检察长签注意见后,经旗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根据人事管理权根,报组织部或人社部门审签备案。
(二)副科级干部
工作日期间,副科级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请假;请假1-3天(含3天),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后,由检察长审批;4天以上15天以内的,填写《鄂托克前旗副科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检察长同意后,报请旗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审批;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经检察长、政法委主要领导同意,由旗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报旗委组织部备案;30天以上的,经旗委、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旗委组织部部长审签。
(三)正科级干部
工作日期间,正科级干部请假半天以内的,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请假;请假1-3天(含3天),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注意见后,由检察长审批;4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旗分管领导或政法委主要领导批准;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由旗分管领导或政法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告知旗委组织部部长;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旗分管领导或政法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旗委组织部部长审签;30天以上的,由旗分管领导或政法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经旗委专职副书记、旗人民政府常务副旗长批准同意,经旗委组织部部长同意,由旗委书记或旗人民政府旗长审签。
(四)婚丧假、产假请销假事宜。
婚假18天。
丧假1-3天,干警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干警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女干警产假158天,男干警陪产假25天。
小产假:女干警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五)探亲假请销假事宜。
工作满一年的干警可以享受探亲假。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二是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实习生、见习生不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干警,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的天数。
上述婚丧假、产假、小产假、陪产假、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请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请事(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并扣除请假期间的工作性津贴;请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发原工资。
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三)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办医疗机构诊断证明,3个月以上必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公办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四)因健康原因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确定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假期,医疗假期最长不能超过2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病愈康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正常工作且又请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四、休假
(一)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二)个人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可以顺延假期,休假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3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休假程序与请事(病)假程序一致。
(五)未休假补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鼓励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部门出具说明,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政工部门备案。未休假的工作人员按照未休假的天数,计算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视为旷工的情况。
对不履行请假报批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旗境的,或到期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一)连续旷工6天及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
(二)连续旷工7天以上15天以内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停发本人当月或一个月全部工资,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优。科级干部被全旗通报批评的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不能评为突出;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并视其情节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其它规定
(一)事假、病假天数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事假、休假一律为事前请假,请假须由请假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但本人必须按规定先向有关领导口头请假。
(二)事假、病假、休假一天以上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院内请假审批表交政治处存留,审批后的《鄂托克前旗科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报旗委组织部备案,一份报政治处留存。事假、病假天数超过5天的,不得分开请。如:为免去备案程序,将5天的假期分为3天、2天请。
(三)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到请假审批表留存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告知相关审批领导。不按规定销假的,视为旷工。
(四)一年内请事假累计或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本考核年度不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作为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本单位绩效奖金和福利待遇。
(五)院内干警参加入额考试、司法考试、继续教育(专升本、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等)等学习培训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请15天以内的假,不计入事假天数。